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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投标价格认识之误区

发布日期:2010-10-22 17:05 发布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价格是整个投标文件的灵魂,也是评标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关系到投标人能否如愿获得中标资格。


  投标价格是否准确合理,是否低于成本,有赖于评标委员会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评审。


  对于中标人而言,投标价格如果错误能否允许修正?如何进行修正?其与中标金额存在什么关系?这些问题在业界并无统一的定论,分歧较为严重。


  观点分歧


  代表观点之一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编制指南及示范文本》一书,在概论中旗帜鲜明地提出: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不能修正,应与唱标数值保持一致;因算术性错误修正所产生的差值,应当分摊于某些项目的正确单价,或按一定的比例分摊在所有项目的正确单价中;中标金额数值等于投标报价。


  此为代表观点之一,在北京市招标投标领域中得到了较好贯彻。


  代表观点之二


  《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一书,则在评标方法中提出相左的观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能够进行修正,在评标委员会要求下由投标人修正后发生约束力;投标价格如果发生明显的小数点错误,应以合价为准进行修正,产生的差值用以修正投标报价;中标金额数值等于修正后的投标报价。


  此为代表观点之二,在交通部招标投标领域中实施较为广泛。


  网络调查


  调查情况分析


  为能了解从业人员如何看待上述观点,在专业工程网站筑龙网和造价时空网上发布了相关的调查帖子。根据网民回复情况统计,总计30人参与调查,其中11人同意代表观点之一,14人同意代表观点之二,5人为其他观点。从所占比例来看,两种观点的支持率不相上下,代表观点之二略占上风。


  调查情况图表


  两种代表观点的调查结果整理如下:


  网站名称 代表观点之一(人) 代表观点之二(人) 其他观点(人) 小计


  筑龙网 5 7 2 14


  造价时空网 6 7 3 16


  合计(人) 11 14 5 30


  词义解析


  词语本义解释


  上述两种代表观点的分歧,主要源于词语意义的模糊认知及法律条文的错误理解。现将招标投标中的常用词语,如“投标价格”、“投标报价”和“中标金额”等的词义逐一辨析,尝试理清词语之间的细微差别。


  《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如下,价格: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如一件衣服卖五十元人民币,五十元就是衣服的价格。报价:卖方提出的商品售价。价款:买卖货物时收付的款项。金额:钱数。


  投标价格词义


  “投标价格”在《招标投标法》中出现数次,主要用于界定招标投标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法律条文规定,并结合词典解释,“投标价格”意指投标人对单位商品所报的价格,即组成“招标项目”的“单个分项”的价格。


  《价格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招标项目”专业繁多、庞大复杂,生产经营成本各不相同,投标人没有实施该项目,也就无从得知其具体成本;“单个分项”细微单一、详细具体,生产经营成本相对固定,投标人通过已有实施经验,能够获得具体成本,即可据此确定相应的分项价格。


  《招标投标法》第16条规定,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等事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4条规定,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工程量清单。因此“数量”应由招标人提供,并承担相应风险。投标人无权控制“数量”变化,自然无法对“招标项目”报出整体价格,只能确定与“数量”相应的分项价格。


  投标报价词义


  “投标报价”在《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均有出现,但其词义模糊不清。“投标报价”是投标人的所报“价格”还是所报“价款”,解释不同意义也就相差甚远;如指投标人的所报“价格”,“投标报价”则与“投标价格”一词雷同,也就没有必要出现在同一部法律的条文之中。


  《合同法》第30条规定,“价款”是要约的实质性内容之一;如果缺失“价款”,则要约将不是一份内容具体确定的意思表示,也将不能称之为“要约”。《招标投标法》明确提出“投标报价”要求,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6条更将“投标报价”列在投标文件的第二位置,为要约的重要组成内容。


  结合上述法律法规的条文内容,作为要约合法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要约应当同时包括“投标报价”和“价款”两个方面;由此可见,“投标报价”即是投标人的所报“价款”。


  中标金额词义


  “中标金额”源于“中标项目金额”一词,意指中标项目的金额。“中标项目金额”在《招标投标法》中出现数次,主要用于界定法律责任中罚款的基数。但是“中标金额”如何计算,《招标投标法》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应是招标人对投标人要约作出的承诺。


  《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由此可见,承诺的中标金额数值应当等于要约的投标报价;但如简单等于,《招标投标法》就无必要单独设置“中标项目金额”一词,直接以“投标报价”作为罚款基数即可。综合法律条文的相关规定,中标金额数值应当等于评标委员会修正后且经投标人确认的,发生法律约束力的投标报价。


  法律辨析


  投标价格、投标报价的错误能否进行修正?


  投标人编制投标价格、投标报价时,需要组织大量的人员进行算量、组价等,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期间难免出现人为错误。此类错误不是投标人故意制造的,应当允许投标人对其进行修正。主要的法律依据如下:


  《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价格、投标报价错误后,如不向投标人指明并允许修正,使错误继续存在,即违反了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9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补正。本条明确规定了凡有明显错误的内容,应由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修正。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3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本条明确指明了评标委员会应当修正报价的错误。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其他条文也规定了要约应是要约人的真实意思的体现。投标价格、投标报价的错误显然不是要约人的真实意思,应当允许修正。


  投标价格、投标报价的错误如何进行修正?


  投标报价和投标价格的修正方法规定的较为明确,但修正主体却模糊不清。综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投标价格、投标报价的错误应在评标委员会要求下,由投标人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修正。主要的法律依据如下: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9条规定,修正主体为投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要求下进行补正。方法: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3条规定,修正主体为评标委员会。方法: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合同法》第30条规定,受要约人对价款等实质性的要约内容作出变更的,为新要约。如果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价格、投标报价作出修正,则意为招标人变成要约人,投标人变成承诺人,与现有其他法律规定不符。如在评标委员会要求下,由投标人主动修正其投标价格、投标报价,招标人的承诺人身份将保持不变,将有效化解决此类问题的法律冲突。


  投标价格、投标报价与中标金额何种关系?


  投标价格是投标报价的基础数据,决定投标报价的大小。投标价格乘以相应的数量,即可推出整个项目的投标报价。投标价格只在法律规定情形下进行调整,不能单方随意修正,不能为分摊差值而调整正确的数值。


  投标报价是投标价格的综合体现,听从于投标价格变化。投标报价的大小有赖于投标价格的高低和数量的多少。因为投标价格或数量错误的修正,投标报价的数值应当随之修正,真实地反映投标人的意思。


  中标金额是投标报价的对应数值,等同投标报价的修正。中标金额与投标报价是一件事物的两个方面,是投标阶段的报价在中标阶段所对应的数值。投标报价如果进行了修正,中标金额应当等同于修正后的数值。


  结论


  投标价格、投标报价如果发生人为错误,应在评标委员会要求之下,由投标人按照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修正。投标报价修正之后,视为新的要约,中标金额应当与之对应。


  通过本文分析,代表观点之一未能正确地理解法律条文,片面机械地执行相应规定,与现行法律精神相背甚远。代表观点之二能够综合把握法律条文意思,按照法律规定正确执行,引导招标投标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