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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特大“串通投标案”破获,20余人的家族式团伙落网
发布日期:2021-10-20 16:37 发布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10月15日,从乐山市井研县公安局获悉,以万某、万某军为首的涉案20余人的家族式、企业化运作犯罪团伙,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警方一举抓获。
据了解,该起特大串通投标案涉及企业10余家,初查涉案项目金额5400余万元,抓获涉案人员20余人,扣押电脑20余台、印章200余个,冻结扣押涉案资金100万余元。
▲五家企业竞标文件
今年初,井研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线索,在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开招标的井研县某项目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随后,该局迅速成立工作专班,全力侦办此案。经查,此次投标中万某(男,42岁,成都市青羊区人)、万某军(男,46岁,成都市青羊区人),与该项目代理机构以及其余参与投标的4家企业均有关联。
警方进一步侦查发现,参与投标的4家企业在全省范围内曾多次交叉参与多个项目的投标,万某、万某军等人存在结伙专业从事串通招投标活动的重大嫌疑。2021年3月2日,井研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串通投标案件隐蔽性很强,而且都是利益获得方,很容易形成攻守联盟,取证有很大难度。”井研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长郭一锐介绍说,如何从4家招投标企业挖出整个串联企业关系网,成为打开案件突破口的关键。
侦查人员对万某、万某军及家属注册公司的关联情况进行梳理发现,万某、万某军自己或通过其亲属、公司员工等人在成都市注册成立10余家项目管理或工程建设公司,上述公司均由万某、万某军实际控制。
万某和万某军二人纠集其亲属在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某写字楼内为据点,组织上述十余家公司串通其他公司代理的工程项目,自己控制的公司中标后将项目转让他人从中提取管理费,或者组织上述公司串通投标项目,使特定的公司中标后从中牟利。
至此,一个“组织预谋、职业围标、高价卖标”的犯罪团伙渐渐浮出水面。
经过前期长达六个月多地取证,专案组决定统一收网。10月13日,井研警方开展统一收网行动,兵分三路,将万某、万某军等20余名涉案人员全部抓获归案,扣押电脑20余台,印章200余个,冻结扣押涉案资金100万余元。
主要嫌疑人到案后开始存在侥幸心理,企图蒙混过关。但在大量证据面前,最终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警方提醒,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对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市场主体在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达到排除或限制他人平等参与竞争,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投标作为一种市场行为,公平竞争是其存在之义。可有人恶意违背竞争规律串通投标,严重影响招投标的公正性与严肃性,妨碍招标市场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招标文件雷同,比如格式相同,字体一样,表格颜色相同。
招标文件中,出错误的地方一致。
电子投标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或者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
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
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厚薄、封面等相类似甚至相同。
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比如: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等。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异常一致,或者差异化极大,或者呈规律性变化。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但是各分项报价不合理,又无合理的解释。
故意废标,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同
故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文件。
投标人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后,不递交投标文件、不参加开标会议。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多家投标人几乎同时发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声明。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账户资金缴纳。
多个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出具的投标保函。
售后服务条款雷同。
故意漏掉法人代表签字。
投标文件中法人代表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