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重磅!工信部: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工程款逾期,付1.5倍利息!
发布日期:2019-09-09 10:28 发布来源: 作者:管理员
9月4日,工信部发布《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最长不得超过60日,逾期应支付利息。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
2、不得以审计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条件,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资金困难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应承担支付义务。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作为发包人的,承包人拖欠款项时,发包人在核实情况后要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款项。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6、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严重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限制其申请新的投资项目。
7、建立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受理相关投诉。被投诉人属于国有大型企业的,转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原文如下:
为了促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行政法规《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10月7日前反馈意见。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
传 真:010-68205757
电子邮箱:law@miit.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邮编:100804),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法规征求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年9月4日
附件:
1.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http://www.miit.gov.cn/newweb/n1278117/n1648113/c7393449/part/7393467.doc
2.起草说明 http://www.miit.gov.cn/newweb/n1278117/n1648113/c7393449/part/7393468.doc
来源:工信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