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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工信部: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工程款逾期,付1.5倍利息!

发布日期:2019-09-09 10:28 发布来源: 作者:管理员   

9月4日,工信部发布《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最长不得超过60日,逾期应支付利息。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

2、不得以审计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条件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资金困难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应承担支付义务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作为发包人的,承包人拖欠款项时,发包人在核实情况后要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款项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6、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严重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限制其申请新的投资项目

7、建立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受理相关投诉。被投诉人属于国有大型企业的,转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原文如下:


公开征求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了促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行政法规《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10月7日前反馈意见。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

传  真:010-68205757

电子邮箱:law@miit.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邮编:100804),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法规征求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年9月4日 


附件:

1.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http://www.miit.gov.cn/newweb/n1278117/n1648113/c7393449/part/7393467.doc

2.起草说明  http://www.miit.gov.cn/newweb/n1278117/n1648113/c7393449/part/7393468.doc


来源:工信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