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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应建立新闻舆论监督机制

发布日期:2010-10-22 16:08 发布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于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至关重要,目前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的主体主要包括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为使政府采购活动更趋公开透明,向新闻媒体开放、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乃务实之举。


  在一起计算机系统集成项目招标中,某供应商因不服招标结果而前往招标人所在地的监察机关投诉,与其同行的还有一位“新闻记者”


  某单位计算机系统集成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概算100万元,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投标资格条件为“注册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符合招标项目要求,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政府采购法律规定的其它条件”,招标文件还规定“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但须同时按法律规定的要求递交联合投标协议书”。抽取评审专家、接受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等工作都在有条示紊地进行,共有7家供应商前来投标,很快便进入开标、评标程序,期间发现有两家供应商的注册资金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100万元,遂作无效投标处理,竞争在余下的5家供应商中展开,随着进一步评审,评委们发现有3家供应商是以联合体名义投标的,但却未签订权利义务明确的联合投标协议书,于是这3家供应商的投标也作无效投标处理,最终因有效投标数量不足3家,招标采购单位宣布废标。由于项目的技术要求比较复杂,评审工作耗费了较长时间,听到废标的结果后,不少供应商颇有微词。


  果然不出所料,当日下午便有供应商前往采购人所在地监察机关投诉,并请一位新闻记者“助阵”,投诉者认为“采购人意向的供应商没有中标,才想方设法找理由废标的”。因有记者参与,领导同志认为事态重大,于是调查工作即时展开。


  供应商投诉出现新闻记者“助阵”的现象,一方面说明供应商维权意识的觉醒,希望通过新闻媒体为自己赢得更多的“话语权”,同时也说明供应商对投诉受理机关能否公正处理投诉案件心里“没底”,以期借助新闻记者的力量起到“震慑”作用;另一方面也反映有的供应商投标心理不健康,一旦未能中标,便想方设法把事情搞复杂化,以对招标采购单位形成心理压力和不良影响,造成混乱局面。


  面对有“新闻记者”介入的投诉,监管机关该如何应对


  面对有新闻记者介入的供应商投诉,监管部门要视其为一次展示公正执法的机会,还要多长个“心眼”,弄清新闻记者的来历,有无合法记者证件?是因公还是因私?有无所在新闻单位的介绍信?并与其工作的新闻单位证实其身份。


  不论有无新闻记者介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都应坚持原则,执法如山,秉公处理,主持公道,这是监管部门的职责所在,也是衡量监管人员职业操守的试金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还要清醒地认识到投诉事件的处理须体现公开透明原则,要自觉接受来自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各方面的监督,凭“良心”办事,以过硬的业务素质赢得供应商的信任和新闻媒体的尊重。


  对于政府采购类投诉,应由财政部门负责受理和处理,上述案例中,监察机关在接到投诉时应告知投诉人向财政部门投诉或先接收并迅速移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严格对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予以受理和处理,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审查内容包括:是否为实名投诉、是否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和事实根据、投诉书所附相关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符合条件的应立即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告知投诉人完善投诉资料,不能因为有新闻记者的介入而作出有违客观公正的处理决定,要查清投诉事实和理由,坚决维护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工作秩序,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为其做主。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处理。对恶意投诉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进行教育疏导。


  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建立新闻舆论监督机制


  由此投诉事件,我们可以看到政府采购主动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很有必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特别是重大采购活动,招标采购单位、代理机构、监管部门应主动邀请新闻媒体参与,把整个售标、开标、评标、定标等采购全程和后期的质疑、投诉处理过程向媒体开放,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建立新闻舆论监督机制,形成一种制度,长期坚持。


  财政部门应公开投诉电话和联系方式,告知供应商投诉和具体方法和要求。采购结果、投诉处理结果均应在媒体上公布。真正做到敞开门来搞采购、管采购,让中标的高兴,落标的服气,形成社会各界关心、理解和支持政府采购工作的和谐局面,建立起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自我监督;财政、监察、审计、反贪、公证等职能部门的外部监督;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的新闻监督三位一体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


  供应商投诉必须要掌握证据和事实按正常渠道进行,不能凭感觉和想象乱投诉,不要自作聪明以“威胁”的办法闹事


  从供应商投诉情况看,有的供应商确实很“委屈”而且掌握了大量真凭实据,虽然很有“理”,但是由于对政府采购方面的知识了解不够,在投诉过程中有向计委投诉的、有向纪委投诉的、有向建设局投诉的、有向审计局投诉的,惟独没有向财政部门投诉,结果“摸错了门、找错了人”,严重影响投诉时效,甚至错过有效投诉期;有的采购项目操作过程是完全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采购结果是令人信服的,完全经得起任何检查,但是有的供应商却“输不起”,心态不够平和,自己无缘中标,也不让别人“顺畅”,于是便到处制造麻烦,捕风捉影,无中生有,恶意攻击,通过捏造事实、匿名投诉、电话骚扰等手段向财政、监察等多个部门投诉,以达到“把水搅浑”的目的,给正常的采购工作带来很多负面影响;还有的供应商在自身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情绪十分激动,有的近乎濒临失控状态,行为很不理智,到处大呼小叫,似乎要让满大街的人都知道,不能按正常的程序向监管部门投诉,到处横冲直撞,态度蛮横,更有行为过激的供应商打骂、侮辱有关当事人。


  供应商投诉过程中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不可乱了方寸,忌病急乱投医和恶意投诉。要吃透法律规定,知道投诉的程序、投诉的方式、向什么部门投诉、投诉的期限等常识,采取合法的手段和规范的程序积极维权;要掌握事实依据,供应商决定投诉前必须掌握确凿的证据,道听途说或是猜测臆断的东西不足为证,投诉书中应载明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要选准投诉受理机关,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冤”应向财政部门申诉,实际工作中,不少供应商要么心中没底不知向谁投诉,要么不问青红皂白胡乱投诉,其中直接向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投诉的情形较为多见,这些部门在不明究里的情况下时常“代劳”应由财政部门负责的投诉受理、处理事务,造成政府采购监管职能的错位。


  新闻单位在积极介入政府采购活动发挥其舆论监督作用的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纪律约束


  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正面引导作用,做好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访、报道和宣传工作,尤其要关注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采购项目,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战线上涌现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健康运行和深入发展;要大胆揭露违法违规行为,暴光阴暗面,配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维护公平公正的采购秩序;要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的管束和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新闻工作者的正义感,避免一些记者因为个人利益而陷入恶意投诉的泥淖,新闻记者要立足本职对个人的行为负责,不能干扰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投诉事宜。

  (张栋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