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0-21 16:50 发布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鄂政发〔2005〕4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理顺和完善省级招标投标管理体制,规范招标投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和《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省级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成立省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前省级招标投标工作的实际需要,省政府成立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省级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领导。省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担任,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成套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将省设备招标办公室改为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业务归口省发改委管理和指导。省发展改革委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省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相关领域内的违法活动。
(二)明确省级招标投标范围。凡属国家和省投资的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等建设工程项目,达到规模标准的,都要进入省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招拍挂、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等,不单设操作平台,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委托省综合招投标中心具体操作。
国家和省在各市州县的投资项目,经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可按属地原则实行招标投标。涉及国家机密或国家规定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完善专家评委管理。建立省级招标投标专家评委总库,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家子库,与总库实行联网,由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要建立健全专家评委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评标专家资格认定以及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个人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要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合理抽取专家,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委参与评标活动。严格执行评标纪律,对在评标过程中有违规舞弊行为的专家评委,要取消其评委资格,并建议有关单位和部门追究其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省专家评委总库除满足本级招投标需要外,可向全省基层招投标推荐评委,解决基层评委类别不齐、人才短缺问题。
二、进一步规范省级招标投标工作的运行机制
(一)整合招标投标平台资源。省级招标投标活动主要依托省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将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管理中心并入省综合招投标中心,省直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自行设立的招标投标平台予以撤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承接招标投标业务。被撤销招标投标机构的人员,由各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妥善安置。
(二)明确省综合招投标中心职责。省综合招投标中心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省政府采购中心、省综合招投标中心的通知》(鄂政发〔2003〕39号)文件规定,为依法必须招标投标的项目提供下列服务:一是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制度,按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四号)、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19号部长令)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信息。二是为招标报名、开标评标等活动提供场地服务,为交易各方办理有关手续提供配套服务,并确保开标评标活动过程保密、结果公正。三是为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派驻中心的窗口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四是建立和完善中心网络信息管理系统,为招标投标各方和窗口单位提供准确、高效的网络化、自动化服务。五是向社会提供有关企业资质、专业人员和项目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六是负责进场交易的招标投标相关文件等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统一管理,并按规定提供档案查询服务。七是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调查。八是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业和执业人员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协助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九是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并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及时缴入财政专户。十是加强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操作行为。
(三)培育中介代理机构。要充分利用当前对中介组织整顿规范的有利时机和条件,积极培育资质高、服务好的招标投标中介代理机构,不断壮大符合条件的中介代理队伍,提高市场竞争能力,降低中介代理成本,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使各类中介代理机构从数量到质量都能基本满足省级招标投标工作的发展需要。中介代理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人员和经费等方面实行脱钩。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加强对中介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核和认定,建立准入制度,不允许项目中介代理从事招标投标的具体操作活动。
三、进一步强化对省级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省级招标投标监督工作全面负责,重点对招标投标各个运行环节实行有效监督,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督促各项工作制度落到实处。
省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文件的规定,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确保行业主管项目进入省综合招投标中心,并根据需要在省综合招投标中心设立窗口,切实加强对主管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有效监督。
省监察厅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加强对省级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监察,必要时在省综合招投标中心设立监察室,及时受理投诉和来访,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并对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行为实施廉政和效能监督。省财政厅要切实加强对省综合招投标中心财务的监管,确保“收支两条线”规定等财务制度的落实。省审计厅要把省综合招投标中心列入审计范围,加强对中心资金运行情况的审计。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