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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25项举措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发布日期:2018-07-17 14:39 发布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湖北省政府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推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等25项具体举措,为优化营商环境“放大招”。


  根据《意见》。湖北省此次推出的25项优化营商环境具体举措包括提高市场开放程度,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增强企业投资信心,优化政务服务环境,规范发展中介服务,简化企业开办注销程序,压缩报建审批时限,优化用能报装服务,提高网络保障水平,加强企业融资服务,改进企业不动产登记,完善企业税务服务,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招投标管理,健全完善信用环境,提升交通物流服务水平,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强化产权保护工作,建立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推进破产制度体系建设,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压实主体责任,建立推进机制,加强考核评估。


  其中,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方面,《意见》提出,要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的全过程信息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合同签订等信息应依法依规及时公开。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招投标交易场所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跟踪管理机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严禁无故拖延支付合同款项。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推进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提高政府采购竞争度和中小企业参与度。健全完善公平有效的投诉机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建立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制度,制定动态调整的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重点建设工程、政府投资项目优先使用首台套产品。


  此外,针对加强招投标管理,《意见》要求,整合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健全招投标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推行全过程电子化交易,省级项目全过程电子化交易比例达到90%以上。创新招投标市场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规范保证金收取行为,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项目。对依法收取的保证金,积极推行银行保函的缴纳方式。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强化标后履约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将履约、违约情况纳入信用管理。建立招投标投诉信息化管理平台,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实施投诉管理首问负责制。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