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主页 > 工作要闻 > 协会公告 >

关于征求《十堰市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8-01 10:55 发布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监管,营造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交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定了《十堰市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在截止时间前以书面方式反馈,并注明单位、姓名及联系方式。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3年8月11日

  联系电话∶0719-8116886(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科)

  传    真∶0719-8116899

  邮    箱:64224396@qq.com

   

  十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1日

   

   

  十堰市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是指对在十堰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活动(以下简称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专业能力、服务质量、信用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方式组织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十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指导协调,负责市本级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

  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恪守职业道德,诚信经营,依法开展代理活动,接受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市本级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通过十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zwfw.shiyan.gov.cn/zwgk_6686.shtml)和十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jy.shiyan.gov.cn)对外公布。

  第二章  实名登记

  第六条  凡进入我市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需进行实名信息登记。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在“湖北省招标采购一体化平台”(https://yth.hbtba.com/login.html)填写并完善基本信息(详细内容见附件1)、奖励信息,并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信用信息子系统(http://xypt.hbggzyfwpt.cn/html/mh/index.html)上传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承诺书(附件2)。各代理机构信息填报完成后, 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可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信用信息子系统查看填报信息显示结果。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及时性负责。登记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已完成实名登记的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报登记部门核实,由登记部门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更改调整。线上信息更新由招标代理机构完成。

  第三章  信用评价方法和标准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服务质量、优良信用情况和不良信用情况。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计分制,每个季度为一个评价周期,评价周期内未代理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参与评价。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得分=服务质量评价得分+优良信用加分-不良信用扣分。

  第十一条  服务质量评价采取“一标一评”方式计算评价周期内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活动评价分的算术平均值,即服务质量评价得分=评价周期内累计代理项目“一标一评”总得分÷评价周期内代理项目数量,满分为100分。

  本办法所称“一标一评”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每次代理活动结束后,由招标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委员会分别对该代理机构本次代理项目的服务质量进行评分,其中招标人评价分值为40分,评价内容详见附件3;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价分值为40分,评价内容详见附件4;评标委员会评价分值为20分,评价内容详见附件5。

  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日内提交评价表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中标公告发出后3日内提交评价表格,评标专家在评标结束后现场提交评价表格。

  第十二条  优良信用记分采取加分制,在评价周期内具备以下情形的给予加分:

  (一)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工作方面获得国家、省、市(地)级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同一事项获得多级别表彰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一次;

  (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工作方面在国家、省、市(地)级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会议观摩、推广做法或作经验介绍的,每次分别加5分、3分、2分;

  (三)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招标代理工作方面获得国家、省、市(地)级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每人次分别对所属单位加2分、1分、0.5分;

  (四)主动向市、县监管部门反映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线索并经核实属实的,每件次加2分;

  (五)积极献言建策,主动向十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或十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书面提出优化招投标营商环境合理化意见建议并被采纳的,每件次加1分。

  优良信用加分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认定。

  第十三条  不良信用分采取扣分制,不设分数限制。记分方法按照《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办法》的规定,每个一般违法违规行为扣1分,每个较重违法违规行为扣4分,每个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扣8分,每个特别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扣12分,扣分周期同量化周期。一次性或累计量化分值达12分及以上时,该市场主体将被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电子系统自动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重点监管对象”。

  不良信用扣分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实施,实施扣分前应向招标代理机构发出《十堰市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扣分通知书》(附件6)。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被县级以上监管部门限制从事招投标代理活动的,限制期内其信用评价分值为0分,限制期满后再参与评价。

  第十五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应于每个评价周期期满后15日内,汇总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公示表(附件7),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

  第四章  异议处理与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本周期评价结果公示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日常监管重要参考,对不同评价结果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在评价周期内评价得分在100分(含)以上且无不良行为扣分情况的,在下一评价周期加3分,并在评先评优时优先推荐;

  (二)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优先选择信用评价得分排名前20%(含)且无不良行为的代理机构。采取遴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评标、定标的重要因素;

  (三)对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的招标代理机构,将作为日常监管重点检查对象,加大抽查检查频率;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应慎重选择此类招标代理机构。一年内两次(含)以上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的,由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开展警示约谈,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从严处理;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不应选择此类招标代理机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存在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信用评价评分的,经查实后,从重严肃处理。

  负责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据本办法严格、审慎开展工作,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为谋取不当利益,隐瞒事实,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用期一年。

1.png

W020230728623144433590.png

上一篇:关于缴纳协会2023年度会费的通知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