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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招标投标协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06-18 11:01 发布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参照国内相关社团组织的做法,结合招标投标行业和协会的具体情况,制订《十堰市招标投标协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十堰市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称协会)是十堰市招标投标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加入的行业性组织。协会向会员收取会费是协会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缴纳会费是协会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按照《十堰市招标投标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协会会员均须按《本办法》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第四条 《本办法》经过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并报送十堰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十堰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章 会费收取标准


  第五条 按会员的性质,协会收取会员会费标准如下:


  (一)一般单位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2000元;


  (二)理事单位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3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5000元;


  (四)个人会员: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100元;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


  第六条 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十堰市招标投标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保证协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


  第四章 会费的管理


  第七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的资产。


  第八条 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第九条 协会会费由协会负责财务的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协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会员初次入会时一次性缴纳一年会费,按期续费。


  第十条 协会每年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十堰市民政局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于通过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