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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招标投标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06-18 10:56 发布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十堰市招标投标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的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经费收支,保障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湖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协会财务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财务部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条 协会建立民主理财制度。协会财务接受理事会监督检查,协会财务执行情况要经理事会审议,每届会员大会要提出财务工作报告。


  第四条 协会设立财务部, 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财会人员,根据相关法规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为了增强协会自身活力,保证协会各项工作不断深入发展,协会应在国家政策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多渠道、多形式开辟收入来源。


  第六条 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费用支出管理


  第七条 本着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制度,按照协会章程要求,有计划的合理开支。


  第八条 严格履行审批、签字程序。经费支出审批由会长负责,重大项目支出经集体研究决定。所有项目支出,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名,财务部审核意见。


  第九条 费用支出范围


  (一)开展与协会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活动的费用。包括各类业务培训活动成本、各类资料、教材发行成本。


  (二)人员经费开支。包括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生活补贴以及用于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经费。


  (三)公用经费开支。包括租用办公用房、购置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和会议费、差旅费等所需的经费。


  (四)重点科研课题资助费,根据协会的工作安排,结合国家政府采购改革的工作实际,确定的重点科研课题资助支出费用。


  (五)其他合理支出。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条 货币资金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列》,严格现金库存限额,使用范围和发放手续。


  (二)严格按照国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三)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单位现金收支的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所有收入一律先存入银行账户。需要现金开支,经批准再从银行提取,以保证资金安全。


  (四)加强票据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薄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盗用。


  (五)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以评估价值作为计价依据。


  (三)所有固定资产均有专人登记造册,并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以确保帐实相符。


  第十二条 存货管理


  (一)协会所有教材、资料、书刊等属于存货。


  (二)所有存货均有仓库保管员建立实物台账,进行收、发、结存的登记工作。每月与财务进行对账,并清查、盘点,及时做到帐帐、帐证、账表、账实相符。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财务部除按时向协会领导和有关部门报送财务财务报表外,还要向协会领导提供相应财务管理报表及说明。


  第十四条 财务部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该年度的财务收支结构进行分析,并写出该年度的财务分析报告,供协会领导指导工作参考。


  第十五条 协会财务会计报表由财务部负责管理,不得外传,不得遗失。


  第十六条 协会财务人员的职责:


  (一)协会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会计、出纳必须分设,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会计资格。会计负责成本费用核算、资金收支的审核、登记总账、编制财务预算、编制会计报表和会计档案的管理。出纳负责资金的收付、往来款项结算、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固定资产管理。


  (二)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原始凭证须有经办人签字证明、审批人审核同意、会计复核等不同人来完成。严禁白条垫账。


  (三)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秘书长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四)出纳人员的现金日记账应做到日清日结,每月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相核对一次,以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五)严格限制库存现金的数量以确保安全,一般日常现金开支3-5天的需要量限额,并做到日清月结,及时盘点,做到帐实相符。


  (六)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七)财会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财务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协会的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同时,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将公款借外单位,以及协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十堰市招标投标协会。